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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RoHS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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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RoHS规定
5 其他国家RoHS要求
5.1 韩国RoHS
韩国政府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因为其要求与欧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处,业界也称之为韩国RoHS。实际上,此法案可看作欧盟RoHS指令、WEEE指令和ELV指令的综合版。
法案管控范围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和废弃车辆,其中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的管控已于2007年7月1日率先实施。首批管控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包括各种冷藏机)、家用洗衣机、空调、个人计算机、音响设备、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以上三项均包括墨盒和硒鼓)十项产品。受限物质与限值要求均与欧盟RoHS相同,厂商还需填写《有害物质符合性声明》。
5.2 土耳其RoHS
土耳其环境和林业部于2012年5月22日发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管控法规》,编号28300。法规发布即日起生效。该法规采纳了欧盟RoHS和WEEE指令相关要求。
法规管控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有害物质和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相同,豁免条款也参考欧盟RoHS指令。
制造商应在登记系统登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提交符合性声明。证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5.3 印度RoHS
2011年5月印度环境与森林部(MoEF)正式颁布《电子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条例,2011》。该条例于2012年5月1日起生效。条例管控了信息技术与通信设备以及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两大类电子电气设备,管控的有害物质及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一致,另在附件II中列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相关要求从规则生效后两年内完成过渡。
5.4 越南RoHS
越南贸易部发布的30/2011/TT-BCT号通告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通告管控了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的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基本一致。
通告还要求任何生产或进口电子电气产品的组织或个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必须公布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公布方式如下:
a) 发布于组织或个人的网上;
b) 印刷于产品使用说明书或随附纸制品上;
c) 电子信息的形式(如CD);
d) 印刷于产品包装上。
5.5 乌克兰RoHS
乌克兰内阁于2009年发布第No.1057决议——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法规于2011年1月1日生效,要求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中铅、镉、汞、六价铬、PBBs及PBDEs不得含有,要求较RoHS严格,另外法规附录2列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
特别地,要求不得使用镉及其化合物作为聚氯乙烯、聚氨酯及低密度聚乙烯的染料(制程中使用浓缩染料的低密度聚氯乙烯除外) ,制程中使用浓缩染料的低密度聚氯乙烯、醋酸纤维素(cellulose acetate)及环氧树脂,可允许镉含量之限值为重量百分比0.01%。
所有进口乌克兰的产品必须提交符合性声明,如果含有附录2豁免的任何禁用物质需要提交文件说明所含的有害物质及百分比含量。
6 结语
除上述国家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自愿标准或计划出台类似法规。例如,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颁布了自愿性标准“电子电气设备:限制特定有害物质的使用(TIS 2368-2551(2008))”,制造商/进口商可自愿向泰国工业标准协会申请认证。台湾也发布了标准CNS15663“电机电子类设备降低限用化学物质含量指引”。澳大利亚曾就相关政策的出台专门进行了讨论,另外约旦、哥伦比亚、智利、阿根廷等国家也都有计划出台RoHS类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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